当前位置 > 首页 >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安全质量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2025年张家港市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来源: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5-05-14 10:10:21访问量:字体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适用范围、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及依据、判定原则和异议处理。

2.抽样方法

在流通领域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且在保质期内生产的任意型号规格的薄膜各4米(或面积不少于4。其中2米作为检验样品,2米作为备用样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样工作由抽样机构不少于2名抽样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包装封样,做好样品保护和防潮措施,附合格证明及说明书。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当场封样,并加盖企业公章。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同时应拍照或摄像。样品由抽样人员负责将检验和备用样品带回检验机构或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采取摄像、拍照等形式记录样品封存过程。

采样完成后,将样品(包括检样和备样)和抽样单送或寄至检测机构,样品在保存及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做好防潮、防霉、防蛀措施,保持样品状态良好。检测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样和备样应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3.检验项目及依据

1 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1

拉伸强度

GB/T 4455-2019

GB/T 4455-2019

GB/T 1040.3-2006

2

断裂标称应变

GB/T 4455-2019

GB/T 1040.3-2006

3

直角撕裂强度

QB/T 1130-1991

4

透光率

GB/T 2410-2008

5

雾度

GB/T 2410-2008

6

初滴时间

GB/T 4455-2019附录A

7

厚度极限偏差

GB/T 6672-2001

8

厚度平均偏差

GB/T 6672-2001


2 农业用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吹塑棚膜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1

拉伸强度

GB/T 20202-2019

GB/T 20202-2019

GB/T 1040.3-2006

2

断裂标称应变

GB/T 20202-2019

GB/T 1040.3-2006

3

直角撕裂强度

QB/T 1130-1991

4

透光率

GB/T 2410-2008

5

雾度

GB/T 2410-2008

6

初滴时间

GB/T 20202-2019附录A

7

厚度极限偏差

GB/T 6672-2001

8

厚度平均偏差

GB/T 6672-2001

3  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1

厚度

GB 13735-2017

GB/T 6672-2001

2

拉伸负荷

GB 13735-2017

GB/T 1040.3-2006

3

断裂标称应变

GB 13735-2017

GB/T 1040.3-2006

4

直角撕裂负荷

QB/T 1130-1991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T 4455-2019 《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

GB 13735-2017 《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GB/T 20202-2019 《农业用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吹塑棚膜》

GB/T 1040.3-2006 《塑料拉伸性能的测定第3部分:薄膜和薄片的试验条件》

GB/T 2410-2008 透明塑料透光率和雾度的测定

GB/T 6672-2001 《塑料薄膜和薄片厚度测定机械测量法》

QB/T 1130-1991 《塑料直角撕裂性能试验方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要求使用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

5.异议处理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分享文章到
TOP 打印 关闭
点击收藏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