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建筑用安全玻璃(钢化玻璃、夹层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生产企业抽样
抽取钢化玻璃样品应为同一原料、同一厚度、同一批次、玻璃公称厚度≥3mm且≤10mm的任意一种厚度的产品。夹层玻璃应为同一结构、同一中间层种类的平面夹层玻璃产品。
在企业成品库内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安全玻璃产品,碎片状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特定规格的试样由企业采用与抽查产品相同材料、相同工艺条件现场制作的方式提供。
采样的规格、数量见下表1-2
表1 钢化玻璃产品抽查样品规格数量
序号
检验项目
样品规格
抽样方法
样品数量/块
检验样
备用样
总计
1
碎片状态
每块玻璃面积应不小于0.5m2
随机抽取产品
4
4
8
2
抗冲击性
610mm×610mm
现场制作
6
6
12
3
厚度及其允许偏差
与其他参数共用
现场制作
---
---
---
序号
检验项目
样品规格
抽样方法
样品数量/块
检验样
备用样
总计
1
碎片状态
每块玻璃面积应不小于0.5m2
随机抽取产品
4
4
8
2
抗冲击性
610mm×610mm
现场制作
6
6
12
3
厚度及其允许偏差
与其他参数共用
现场制作
---
---
---
表2 夹层玻璃产品抽查样品规格数量
序号
检验项目
样品规格
抽样方法
样品数量/块
检验样
备用样
小计
1
尺寸偏差
300 mm×300 mm
现场制作
---
----
----
2
耐热性
300 mm×300 mm
现场制作
3
3
6
3
耐湿性
300 mm×300 mm
现场制作
3
3
6
4
耐紫外线辐照性
300 mm×76 mm
现场制作
3
3
6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样品规格 |
抽样方法 |
样品数量/块 |
||
检验样 |
备用样 |
小计 |
||||
1 |
尺寸偏差 |
300 mm×300 mm |
现场制作 |
--- |
---- |
---- |
2 |
耐热性 |
300 mm×300 mm |
现场制作 |
3 |
3 |
6 |
3 |
耐湿性 |
300 mm×300 mm |
现场制作 |
3 |
3 |
6 |
4 |
耐紫外线辐照性 |
300 mm×76 mm |
现场制作 |
3 |
3 |
6 |
2.2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抽样机构不少于2名抽样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所采样品应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所有样品(包括检样和备样)应为同一批次。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采样过程拍照留证。
2.3样品运输与保存
采样完成后,将样品和抽样单送或寄至检测机构,样品在保存及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保持样品状态良好。检测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3.检验依据
表3 建筑用安全玻璃(钢化玻璃)
序号
产品名称
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
1
建筑用安全玻璃(钢化玻璃)
GB 15763.2-2005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 钢化玻璃》
碎片状态
抗冲击性
厚度及其允许偏差
序号 |
产品名称 |
检验依据 |
检验项目 |
1 |
建筑用安全玻璃(钢化玻璃) |
GB 15763.2-2005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 钢化玻璃》 |
碎片状态 |
抗冲击性 |
|||
厚度及其允许偏差 |
表4 建筑用安全玻璃(夹层玻璃)
序号
产品名称
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
1
建筑用安全玻璃(夹层玻璃)
GB 15763.3-2009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 夹层玻璃》
尺寸偏差
耐热性
耐湿性
耐紫外线辐照性
序号 |
产品名称 |
检验依据 |
检验项目 |
1 |
建筑用安全玻璃(夹层玻璃) |
GB 15763.3-2009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 夹层玻璃》 |
尺寸偏差 |
耐热性 |
|||
耐湿性 |
|||
耐紫外线辐照性 |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15763.2-2005 《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
GB 15763.3-2009 《建筑用安全玻璃第3部分夹层玻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