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汽车内饰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生产企业抽样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数量见表1。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表1 汽车内饰材料抽样种类及抽样数量
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 |
备注 |
门内护板、侧围护板、后围护板、车顶棚衬里、仪表板、汽车座椅、座椅套、头枕、腰枕、安全带、方向盘套 |
10件/条/套(其中备样5件/条/套) |
如果一件产品能截取多块试样,只需要抽取足够试样数量的产品即可。例:对于能截取5块试样的产品,则抽样数量为2件(其中备样1件) |
2.2样品选择
每个企业抽查1-4种样品,若被抽查企业同时生产多种汽车内饰件产品时,通常按照以下顺序抽取门内护板、侧围护板、后围护板、车顶棚衬里、仪表板、座椅面料或座椅套、地板覆盖层等产品。
2.2.1抽样数量
随机抽取统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截取样品10块,其中5块作为检测样品,5块作为备用样品。
2.2.2样品尺寸
样品标准尺寸:从抽取的样品上截取长度为356mm、宽度为100mm、厚度不超过13mm的标准样品;
如果无法获得标准尺寸的样品,可以截取以下尺寸的样品:
如果样品宽度介于3mm-60mm,长度应至少为356mm;
如果样品宽度大于60mm,长度应至少为138mm;
如果样品宽度介于3mm-60mm,且长度小于356mm或样品宽度大于60mm,长度小于138mm,则不能按照本方案抽取和试验。
2.2.3样品截取方法
若零件的形状和尺寸符合取样要求,样品应从零件上截取;
如果沿不同方向有不同燃烧速度的材料,则应在不同方向上截取样品;
如果零件上含不同未粘接材料,应分别取样;
层积复合材料视为单一材料进行取样;
若零件厚度大于13mm,应用物理的方法从非暴露面切削,使包括暴露面在内的样品厚度为13mm。
2.3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抽样机构不少于2名抽样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所采样品应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所有样品(包括检样和备样)应为同一批次。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采样过程拍照留证。
样品的保质期应当能充分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检样及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分别加贴相应标识。样品(连同其原包装和使用说明)用清洁的包装袋(箱)密封包装后加贴封条封样,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人员在封条处签字确认。包装的方式应能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或被污染,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采取摄像、拍照等形式记录样品封存过程。
2.3样品运输与保存
采样完成后,将样品和抽样单送或寄至检测机构,样品在保存及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做好防潮、防霉、防蛀措施,保持样品状态良好。检测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3.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燃烧特性 GB 8410-2006 GB 8410-2006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