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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不服张家港市公安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案〔2025〕张行复第49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5-05-13 14:49:00访问量:字体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张行复第49号

申 请 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

地     址: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钱飞,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3月18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5年3月27日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十大博彩公司_澳门线上博彩¥网络平台:2025年4月2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顾某进行行政处罚的职责。

申请人称:1月13日,顾某和其母刘某某到某小区x幢xxx室,顾某唆使刘某某用硬物砸玻璃,致使9块玻璃碎裂及3处窗帘破裂,在城东派出所做笔录时,申请人要求将顾某作为主要处罚人处罚,但张家港公安局仅对刘某某进行了处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报警电话截图;2.光盘;3.张公(城东)行罚决字〔2025〕4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我单位已履行法定职责,对顾某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2025年1月14日,我局城东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及时对张某某被故意损毁财物一案立案调查,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对案发现场拍照,对损毁的财物进行价格鉴定,对张某某提供的及现场周围的视频监控进行了调取,在发现刘某某、顾某有作案嫌疑的情况下,于2025年2月24日将嫌疑人员刘某某、顾某抓获归案,并分别进行询问。经依法调查查明:2025年1月13日上午,刘某某至张家港市杨舍镇某小区x幢xxx室院子,采用硬物砸的方式,将该处房屋的门窗玻璃损毁。虽然顾某与张某某存在矛盾纠纷,且在案发当日顾某驾驶车辆将刘某某带至案发现场,但通过询问顾某、刘某某,查看案发现场及附近的视频监控,没有证据证明顾某有教唆或者帮助刘某某实施了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以上事实有刘某某、顾某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刘某某行政拘留十日。2025年4月8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顾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二、我局对顾某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张某某指控顾某教唆其母亲刘某某于案发当日至其住处将房屋玻璃损毁。但综合全案证据,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张某某的该指控,顾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因此,我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顾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三、我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5年1月14日,我局城东派出所对该故意损毁财物案立案调查。立案后,我局城东派出所开展了充分全面的调查取证。2025年2月13日,我局依法对本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5年1月17日,我局聘请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2025年2月11日,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调查结束后,我局于2025年4月8日经审批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送达张某某与顾某,办案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我局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且我局于2025年4月8日对顾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户籍资料;2.受案登记表;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4.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5.行政处罚决定书;6.呈请不予行政处罚报告书;7.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回执;9.呈请传唤、延长传唤报告书;10.传唤、拘留通知家属情况表;11.刘某某询问笔录;12.刘某某辨认笔录;13.顾某询问笔录;14.张某某询问笔录;15.现场照片;16.接受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17.视听资料;18.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19.呈请鉴定报告书、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经查:2015年1月14日,申请人张某某向被申请人报警,称其位于杨舍镇某小区x幢xxx室的窗户玻璃被砸坏,城东派出所于当日立行政案件。2025年1月17日,城东派出所聘请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对被损坏的玻璃进行价格鉴定,2025年2月11日,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单位延长了案件办理期限,后于2025年2月25日对刘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2025年3月18日,申请人张某某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补正,本机十大博彩公司_澳门线上博彩¥网络平台:2025年4月2日受理该行政复议案件。2025年4月8日,被申请人对顾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向申请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拒绝变更行政复议申请事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资料;2.受案登记表;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4.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5.行政处罚决定书;6.呈请不予行政处罚报告书;7.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回执;9.呈请传唤、延长传唤报告书;10.传唤、拘留通知家属情况表;11.刘某某询问笔录;12.刘某某辨认笔录;13.顾某询问笔录;14.张某某询问笔录;15.现场照片;16.接受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17.视听资料;18.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19.呈请鉴定报告书、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中,张家港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于2025年1月14日对申请人的报案受理案件,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期间延长了案件办理期限,且2025年1月17日至2025年2月11日期间为公安机关进行鉴定的期间,该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因此,至2025年3月18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时,被申请人的履职期限尚未届满,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同时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经对顾某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如对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另行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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